《公安机关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公安机关对网络空间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根据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经充分调研论证,公安部对2018年制定的《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51号)进行修订,起草了《公安机关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登录公安部官网(www.mps.gov.cn),进入首页“调查征集”查看文稿。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wajfzc@sina.com。
3.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公安部,邮编:100741.来信请在信封上注明“公安机关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28日。
附件:1. 公安机关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
2. 关于起草《公安机关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公 安 部
2025年11月29日
附件1
公安机关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对网络空间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预防、治理网络违法犯罪,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安机关依法对网络运营者、数据处理者、个人信息处理者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信息安全、数据安全义务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
本办法所称网络空间安全,包括网络安全、信息安全、数据安全。
第三条 公安机关开展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科学管理、保障和促进发展的方针,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改进执法方式方法,全面落实执法责任。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并落实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自觉接受被检查对象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 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网络信息巡查、信息审核能力测试、漏洞扫描等不危害网络空间安全的方式,对被检查对象的网络安全、信息安全、数据安全等情况进行线上巡查,以发现风险隐患。对线上巡查发现的风险隐患,应当通过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线下核查。
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组织开展本辖区范围内的线上巡查。开展信息审核能力测试的,应当事先告知被检查对象巡查时间、巡查范围等事项。
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漏洞探测、渗透性测试等方式,对本辖区范围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设施、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但应当事先告知被检查对象检查时间、检查范围等事项,不得干扰、破坏被检查对象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 开展网络空间安全现场检查,由被检查对象运营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实施。被检查对象为个人的,可以由其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实施。
前款所称运营机构所在地是指运营者的主营业地,主营业地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实施监督检查的公安机关。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必要时,可以提级或者组织有关公安机关开展监督检查。
第六条 公安机关根据网络空间安全防范需要,可以对下列对象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一)提供互联网接入、数据中心、内容分发、域名服务、信息服务等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
(二)公共上网服务提供者;
(三)网络运营者及其建设者、维护者;
(四)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及其建设者、维护者;
(五)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
(六)数据处理者;
(七)个人信息处理者;
(八)其他依法可以监督检查的对象。
对开展前款规定的服务未满一年的,两年内曾发生过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事件、违法犯罪案件的,或者因未履行法定网络安全、信息安全、数据安全义务被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开展重点监督检查。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被检查对象履行法定网络安全、信息安全、数据安全义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依法办理联网单位备案手续,并报送接入单位和用户基本信息及变更情况;
(二)是否依法制定并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安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是否依法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和上网日志信息;
(四)是否依法履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等级测评、建设整改、自查等安全保护义务;
(五)是否依法履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义务;
(六)是否依法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技术措施;
(七)是否依法针对网络安全漏洞、隐患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消除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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