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全文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三十三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专题(2)

  咨询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刘义军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 傅 蕾

  问题4: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如何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字号?

  答疑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网名、译名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判断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字号”,应当以被诉侵权行为的起始时间点作为基准,综合考虑中国境内相关公众的知悉程度,商品销售的时间、区域、数额和对象,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标识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判断。

  在具体案件中,认定原告的字号是否达到“有一定影响”,还可以结合案件情况进行具体判断,并将被诉侵权人的主观状态作为考虑因素。如果被诉侵权人已明知他人在先使用字号的,可以视为在先字号的市场知名度已经及于被诉侵权人。根据这些因素,可以认定原告的字号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在先字号。例如,在“仁某置地(成都)有限公司等诉兰州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人使用“仁某”字号之前,原告及其关联公司均已在先使用“仁某”字号,且经过使用,“仁某”字号在房地产开发领域、在我国东南沿海地区具有一定知名度。虽然被诉侵权人位于我国西北地区,但其法定代表人在该公司成立之前就曾购买过原告开发建设的商品房(楼盘名称包含“仁某”二字)。综合考虑原告及其关联公司对“仁某”字号的使用情况,包括被诉侵权人明知“仁某”字号的事实,法院依法认定原告及其关联公司的“仁某”字号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在先字号,被诉侵权人作为同业经营者应予避让,但被诉侵权人仍然登记注册并使用“仁某”字号从事与原告相同行业的经营活动,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侵权人开发建设的楼盘项目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咨询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知识产权审判庭) 刘 军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 戴怡婷

  问题5:对于非法提供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行为能否作为侵犯著作权犯罪处理?如果作为犯罪处理,其入罪标准是什么?

  答疑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以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为目的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有关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对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而言,涉及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侵权行为包括两种:一种是直接实施的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侵权行为;另一种是故意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侵权行为。从刑法关注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角度来看,以营利为目的,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为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提供了条件,其社会危害性甚至大于直接实施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侵权行为。因此,应当将以营利为目的向他人提供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行为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的实行行为。

  以侵犯著作权罪依法追究非法提供避开、破坏技术措施装置或者部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需要意识到,他人会使用其提供的装置或者部件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实践中,他人从提供者处购买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后的情形复杂多样。具体案件中,并不需要一一查实后续购买行为的性质。二是客观上,行为人向他人提供避开、破坏技术措施装置或者部件的情形需要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号)第十三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的入罪标准。具体为:1.因提供避开、破坏技术措施装置或者部件而产生的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2.因提供避开、破坏技术措施装置或者部件而产生的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3.行为人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因提供避开、破坏技术措施装置或者部件而产生的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需要注意的是,侵犯著作权罪涉及的技术措施是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的技术措施。如果行为人故意避开或者破坏的技术措施并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技术措施,则不能认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向他人提供避开或者破坏非著作权法规定的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行为,亦不能认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咨询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彭 震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