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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召开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民商事案例新闻发布会

  2025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民商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王闯、民二庭副庭长周伦军、民二庭副庭长王朝辉、全国工商联法律服务部部长涂文出席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会议还邀请了全国人大代表吕卉、陈灿、尚瑞芬、周曙光、潘保春,全国政协委员黄宝荣,企业家代表游洪涛,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李曙光出席。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聚焦服务保障“十五五”时期的目标任务,以司法审判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展现人民法院扎实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工作成效,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7个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民商事案例。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党中央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的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扎扎实实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是当前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重点”,并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作了全面部署。为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保证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围绕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等方面,建立完善了相关制度机制,确立了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原则。按照党中央部署要求,为持续优化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切实将党中央对民营经济平等对待、平等保护的要求落实落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意见》,指导全国各级法院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做实做细“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以严格公正司法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今天发布的7个典型案例,地域分布覆盖东、中、西部地区,审理层级包括从基层法院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四级法院,内容涵盖融资环境优化、股东有限责任激活、历史遗留问题处置、企业名誉信用保护等多个方面。案例较好地反映了人民法院在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方面的最新工作进展。

  一、依法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助力破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解决融资问题是保证民营企业“稳生存”“谋发展”的基础支撑,是激发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的关键举措。人民法院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宗旨,依法助力民营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通过审理金融借款纠纷案件,严格落实国家金融监管政策,推动金融机构持续优化普惠金融供给和服务,依法规范金融机构利息和费用收取、单方面增加发放贷款条件、中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等行为,协同金融监管部门推动政策落实落地,确保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例如,在今天发布的“某银行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银行在发放3.5亿元贷款前,向企业收取1000万元“融资承诺费”,却未提供任何相对应的服务。人民法院认定银行违反金融服务收费公开透明、质价相符原则,在收取贷款利息之外,超出金融监管规定准许的收费范围,不当增加了借款人的融资成本,按照“砍头息”的裁判规则,将该“融资承诺费”在借款本金中予以扣除。再如,在“某银行诉港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人民法院认定借款人仅迟延2天支付利息且后续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属于显著轻微违约,且在有多份人保和物保的情形下,银行直接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有违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判决驳回银行主张贷款提前到期的诉讼请求。这两个案例共同明确了金融机构权利行使的边界,为民营企业降低融资成本,稳定经营预期提供了司法保障。

  二、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平等保护国企、民企合法权益

  我国的物权、破产等相关法律制度有一个发展完善的过程,案件审理中必须坚持立法法规定的溯及力原则,准确适用法律,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例如,在今天发布的某集团公司诉某开发公司一般取回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作为国有企业的某集团公司在本案诉讼前已经穷尽各种手段,主张其对案涉房屋的权利,但作为民营企业的某开发公司存在明显过错,致某集团公司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某开发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应当适用购房合同签订时的法律,支持某集团公司的一般取回权诉请,充分体现了“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立法精神。

  企业改制是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推动企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改制中,债权债务界定模糊、资产移交不清等问题引发的纠纷,容易制约改制后的民营企业发展。对此,人民法院既坚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律底线,又充分考虑企业改制的复杂性和历史特殊性;既不允许企业借改制逃废债务,也不加重企业不合理负担,实现各方利益平衡。例如,在本次发布的“某资产管理公司河南分公司诉某商贸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案”中,人民法院细致梳理企业改制中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确认原改制方案未完全履行,某商贸公司仅实际接收180余万元资产的基础上,再审改判该公司在接受资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该案的审理,精准剥离了不应由民企承担的巨额债务,依法妥善化解了困扰地方政府多年的历史遗留问题,助力民营企业卸下包袱再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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