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全文
证监会就《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7)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客户、供应商、合作方以及为上市公司提供服务的有关机构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导致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相关方未告知上市公司或者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业务收入或者业务收入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方不履行已披露的公开承诺,情节严重或者给投资者造成严重损失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统一行政处罚标准;对导致股票终止上市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上市公司因实施严重财务舞弊行为导致信息披露违法的,对于组织指使实施上述行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或者直接实施上述行为的责任人员,罚款数额按照其违法次数累计计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上市公司及相关方的行政法律责任不因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交易而免除。

  在认定独立董事未勤勉履行职责时,应当根据其在决策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了解信息的途径、为核验信息所采取的措施等情况综合判断。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境外公司依法在境内发行上市的,适用本条例。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并购重组等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