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理解适用《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利工作规定》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司法部律师工作局负责人就理解适用《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利工作规定》答记者问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印发了《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利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定》),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司法部律师工作局负责人就《工作规定》的制定背景、重要意义以及如何理解适用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题一:请介绍一下《工作规定》的制定背景。
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制定《工作规定》,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司法公正及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强调律师队伍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最高检认真落实党中央要求,始终把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作为重要工作、摆在突出位置,
2014年12月,专门制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2015年9月,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2023年3月,联合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这一系列规定意见都将保障律师阅卷权利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为解决律师阅卷难问题提供了有力依据。
近年来,检察机关根据律师阅卷不同需求,为更好方便律师阅卷、减轻执业成本、提高执业效率,积极推动现场阅卷、异地阅卷、线上阅卷“三位一体”的律师阅卷全场景保障机制。现场阅卷是律师阅卷的常态机制,各地普遍规范开展。线上阅卷、异地阅卷均经历了从部分地区试点到逐步推开的过程。2021年3月至5月,最高检在上海、安徽、重庆等地开展律师线上阅卷试点,根据试点情况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行。2022年11月以来,最高检在吉林、江苏、山东、湖北、四川等地开展律师异地阅卷试点,2024年根据试点情况对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异地阅卷模块进行升级完善。2025年1月17日,最高检应勇检察长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走访交流时要求:“进一步完善律师现场阅卷、线上阅卷、异地阅卷“三位一体”工作机制”。
最高检先期组织人员起草了《工作规定》,征求了各省级检察院的意见,后期又会同司法部深入研究,反复修改完善,以最高检和司法部的名义联合印发施行。可以说,《工作规定》的出台是最高检、司法部高度重视、着力推动的结果,经历了广泛调研、科学论证、反复打磨的过程,立足律师需求、结合现有依据、总结试点经验、积极创新措施,努力适应社会形势新变化、律师执业新需求,旨在为更好保障律师阅卷权利拿出更加务实管用的方案。
问题二:请简要介绍《工作规定》的主要内容。
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工作规定》共6章35条,包括总则、现场阅卷、异地阅卷、线上阅卷、监督和保障、附则,主要包括:
一是明确现场阅卷、异地阅卷、线上阅卷的基本内涵。现场阅卷是指律师到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现场查阅、摘抄、复制其所代理案件的案卷材料。异地阅卷是指律师在其注册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其代理的其他地区同级别办案人民检察院的案件电子卷宗。线上阅卷是指律师通过互联网向办案人民检察院申请查阅、摘抄、复制其代理案件的电子卷宗。
二是明确现场阅卷、异地阅卷、线上阅卷的适用范围。规定现场阅卷为主、其他方式阅卷为辅,异地阅卷和线上阅卷作为现场阅卷的补充;律师代理的案件,案卷材料制作有电子卷宗、适合通过互联网传输的,可以申请线上阅卷;不适合通过互联网传输电子卷宗的,可以申请异地阅卷。
三是明确现场阅卷、异地阅卷、线上阅卷的办理方式。规定现场阅卷是律师前往办案检察院实地进行;异地阅卷是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办理;线上阅卷是人民检察院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办理。
四是明确现场阅卷、异地阅卷、线上阅卷的办理期限和程序。阅卷地人民检察院受理律师异地阅卷申请材料,三个工作日内通过检察业务应用系统转交办案人民检察院。办案人民检察院应当全面审核、及时办理律师异地阅卷申请,在三个工作日以内通过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将电子卷宗发送至阅卷地人民检察院。办案人民检察院审核线上阅卷申请,三个工作日以内通知申请人审核结果,并发送电子卷宗。案件管理部门办理律师异地阅卷、线上阅卷申请应当经过办案部门同意。
五是明确特殊案件类型的阅卷要求。针对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审判环节的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涉密案件等类型的阅卷作出规定。如审判阶段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基于出庭需要取回案卷材料的,经人民法院同意,允许律师到检察院阅卷。之所以规定需由法院同意,是因为在审判阶段,律师是否符合担任辩护人条件、是否具有不得担任辩护人的情形,审核权在法院。
问题三:过去,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对律师阅卷都有相关规定,这次出台的《工作规定》与过去相比有哪些创新亮点?
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从总的方面说,《工作规定》最大的亮点是除了过去大家比较熟悉的现场阅卷外,系统规定了律师可以通过异地阅卷、线上阅卷方式查阅、复制、摘抄案卷材料。后两种方式,无论是办案的检察院,还是律师注册地检察院,都增加了许多工作量,体现了检察机关自我加压,切实、真正方便律师,保障律师阅卷权利的主动担当。可以让律师不用为了阅卷而专程跑到异地的办案检察院,大大节约了律师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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