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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理解适用《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利工作规定》答记者问(2)

  从具体范围上讲,《工作规定》另一方面的亮点是对过去一些因规定不明确或有争议的阅卷问题作了进一步规定,特别是为律师在一些特殊情形下行使阅卷权利提供了依据。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一是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已经制作电子卷宗的,应当允许律师在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二是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允许律师在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三是审判阶段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基于出庭准备和庭审举证工作需要取回了案卷材料,经人民法院同意,应当允许律师在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四是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已经调阅原案卷宗材料的,应当允许律师在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五是对于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可以适用《工作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经人民检察院许可,诉讼代理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案卷材料”。

  为保障卷宗安全,严防泄密发生,影响正常办案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工作规定》同时明确坚持方便快捷和安全保密相统一的原则,对涉密案件的阅卷程序、阅卷方式提出更高要求:一是不适用于线上阅卷;二是需经办案部门同意并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三是人民检察院向律师提供的电子卷宗应当设置阅读密码并添加水印,水印应当包含申请人姓名和执业证号,添加水印不得影响案卷内容的正常显示;四是律师需要签订阅卷承诺书、签收阅卷回执,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和案卷材料,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不得将案卷材料用于本案辩护、代理以外的其他用途等。需要说明的是,律师对涉密案件同样具有阅卷权利,只是保密义务相对较高,只要履行规定的程序,检察机关应充分保障。

  问题四:异地阅卷是一种新的阅卷方式,请您介绍一下检察机关办理异地阅卷的相关考虑和流程。

  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异地阅卷于2022年11月在部分地区开始试点,近几年我们针对发现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健全机制、改进程序、优化系统,为方便律师阅卷提供更多选择。《工作规定》将异地阅卷确定为三种阅卷方式之一,并规定了相关流程:

  一是前期联系。律师申请异地阅卷,应当提前与办案人民检察院联系,确定可以异地阅卷后,向阅卷地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程序空转、提高阅卷效率。二是阅卷申请。律师需向阅卷地人民检察院申请,提供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等材料,提供办案人民检察院名称、犯罪嫌疑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涉案案由、委托人身份证明、律师联系方式等信息。三是阅卷地检察院受理流转。材料齐全的,阅卷地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以内通过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向办案人民检察院发送律师身份证明和代理关系等材料。四是办案人民检察院审核办理。办案人民检察院应当全面审核、及时办理律师异地阅卷申请,在三个工作日以内通过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将电子卷宗发送至阅卷地人民检察院,并告知律师电子卷宗阅读密码。对于律师提供的身份证明或者代理关系材料不符合条件,或者因特殊原因无法办理异地阅卷的,应当向律师说明情况。办案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办理律师异地阅卷申请应当经过办案部门同意。五是阅卷地检察院通知阅卷。阅卷地人民检察院收到电子卷宗后,应当在一个工作日以内通知律师阅卷。

  问题五:线上阅卷是比较方便快捷的一种阅卷方式,广受律师欢迎,请您介绍一下检察机关办理线上阅卷的相关考虑和要求。

  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人:线上阅卷需要把电子卷宗传输到互联网上,为保障稳妥开展,《工作规定》对如何适用线上阅卷也作了明确要求:一是阅卷申请。律师需要通过互联网在“12309中国检察网”上办理,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等材料。二是审核办理。人民检察院同意律师线上阅卷申请的,应当在申请受理后三个工作日以内通知申请人审核结果,并发送电子卷宗;认为不符合线上阅卷条件的,应当在申请受理后三个工作日以内反馈不同意理由。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办理律师线上阅卷申请应当经过办案部门同意。三是不适用的情形。主要包括:(一)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三)涉及未成年人犯罪、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四)同案犯在逃或者发现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五)电子卷宗过大或者包含有音频、视频等材料,无法通过互联网传输的案件;(六)其他可能存在泄密风险、影响国家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等不符合相关保密要求、不适合线上阅卷的案件。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因为一些特殊情况,不便于律师开展线上阅卷或者异地阅卷的,律师仍可以通过现场方式阅卷,不会影响到律师阅卷权利的合法正当行使。

  问题六:请介绍一下司法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举措成效和此次在起草《工作规定》中的主要考虑。

  司法部律师工作局负责人:律师队伍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阅卷权等律师执业权利是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2023年以来,司法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在引导好管理好服务好律师队伍上持续采取针对性措施,特别是会同中央有关政法单位出台了一系列制度规范,进一步健全对律师知情、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发表辩护意见等执业权利的全链条保障机制,推进完善律师行使执业权利受到阻碍的救济机制,让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更加可及可感,取得了积极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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