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发布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3)
【典型意义】
涉案财物管理是行政执法公正、合法的关键环节,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对查封、扣押财物的程序、保管及处置有着明确且严格的要求。本案中,江西某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督促县农业农村局整改自身问题,全面清查涉案财物,建立完善管理台账。同时以点带面,制定管理制度,细化管理流程与职责,构建长效监督机制,杜绝类似管理不规范问题再次发生,实现从纠正个案问题到完善类案管理机制的有效提升。
案例五
浙江某市指导解决设备安装采用标准不一致案
【关键词】
技术标准 城市会客厅 联合会商 整改成本
【基本案情】
浙江某市建立“城市会客厅”政企沟通协商处置机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家、商户等共同参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2025年8月,某企业在“城市会客厅”座谈会上向工作专班反映,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对于企业锅炉房的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安装位置,不同机构的人员和专家采用的安装标准不一致,导致企业反复整改。工作专班将该问题交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解决。
【监督处理】
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赴企业现场了解有关情况并提供指导。经了解,企业反映的“安装标准不一致”问题,实际上是对于《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2020年版)》《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 146-2011》两种标准如何适用的理解问题。对此情况,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组织住建、综合执法等部门以及燃气协会等多方专家开展现场实测,在不同参照体系下分别计算,综合考虑设备费用及现场环境情况,最终指导企业在符合安全标准规定的前提下,加装集气罩优化气体收集条件。在同时满足两种设计安全规范的同时,为企业减少了50%的整改成本。
【典型意义】
日常监管过程中,执法标准不统一、不一致,会导致企业无所适从,增加企业负担。本案中,工作专班及时将“城市会客厅”收集的问题转交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解决。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建立联合会商机制,积极统筹协调有关部门、行业专家入企开展“联合诊断”,梳理不同的标准依据并研判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综合考虑现场实际以及整改成本,最终明确统一的适用标准,形成“诉求收集—集中研判—精准施策”的涉企执法问题处置闭环,提升了政府监管的协同性和公信力,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案例六
山西省监督指导文化市场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案
【关键词】
行政处罚 行政裁量权基准 立法技术规范 标准不一致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山西某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案卷评查发现,市文旅局所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部分内容的适用解释与《立法技术规范》规定的内容不一致,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依法开展监督。
【监督处理】
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经核实发现,省文旅厅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对于“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的适用解释,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布的《立法技术规范》关于“涉及以上、以下、以内、不满、超过的规定时,‘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的规定不一致,导致行政执法人员在适用裁量权基准时,对条文理解产生差异,影响行政执法规范性。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市文旅局及时将此问题向上汇报。省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督促省文旅厅根据《立法技术规范》,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及适用解释中有关表述进行了修订。
【典型意义】
行政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执法的“标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布的《立法技术规范》,是规范法律语言表述、统一法律理解适用的权威指引,各级行政机关制定裁量基准时理应遵循。本案中,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精准发现问题,及时向上反馈,省市两级行政执法监督局层级联动,推动省文旅厅修订裁量权基准内容,传递“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必须坚持法制统一原则”的导向,明确各级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裁量基准应当遵循立法技术规范,避免因表述偏差产生执法争议。
案例七
山东某市监督综合行政执法局违规异地执法案
【关键词】
违规异地执法 违法行为发生地 管辖权 提级监督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山东某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案卷评查发现,某县级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外地某种业经营部作出的行政处罚,涉嫌违规异地执法。由于案件涉及与相关领域上级部门和其他地市有关部门沟通联系,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决定依法提级监督。
【监督处理】
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经核查了解,2025年3月,综合行政执法局在行政检查中发现,当地部分农民从外地某种业经营部购买的某授权玉米种子,包装标签未标注品种权号,就以外地某种业经营部涉嫌违反《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关于“授权品种应当标注品种权号”的规定为由,通知其负责人到综合执法局接受调查询问,并对种业经营部作出行政处罚。本案中,按照行政处罚法,以及农业农村部《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关于“农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的规定,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先研判其对外地种业经营部的违法行为是否具有管辖权,当发现违法行为发生在异地时,应当将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属地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能直接实施行政处罚。据此,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要求综合行政执法局深入排查整改此类问题,并将问题线索移交纪委监委进一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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