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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保证公民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结合无偿献血工作实际,国家卫生健康委通过广泛调研、专题研讨、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社会各方面关心无偿献血事业的人士和无偿献血者等意见建议,并根据各方意见修改完善,研究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箱:xxfzqyj@163.com,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二、信函: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应急司,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邮编:100044.来信请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1月17日。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应急司

  2025年12月17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民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我国领域内开展献血、采供血、临床用血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指团体献血,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社区等,基于社会公益目的,主动承担组织与保障责任,动员并组织本单位本社区健康适龄人员自愿参与无偿献血的社会公益行为。

  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献血工作的全面领导。

  献血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自愿无偿、保障安全的原则,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形成无私奉献、团结友爱的社会风尚,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提供坚实保障。

  第四条 献血工作是实施健康优先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健全政府组织领导与保障、社会协调宣传动员、单位(社区)落实组织推动和个人自愿参与的工作机制。

  献血工作是爱国卫生运动和健康中国行动重要内容。

  第五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周岁至六十五周岁的公民在符合健康要求的情况下自愿献血。

  无偿献血是一项崇高的公益行为,国家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无偿献血,单位和组织应当为公民参加献血提供支持。

  第六条  发挥爱国卫生机制作用,定期调度献血工作。

  国家建立献血工作部门协商制度,研究解决献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国家设立血液安全专家委员会,开展血液安全研究、评估和专家咨询等工作,为血液安全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支撑。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的宣传引导、激励保障、能力建设和监督落实等工作。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教育。健全血站服务体系,完善采血网点布局,保障血液安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献血日常工作。

  第八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献血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献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献血工作的组织实施,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献血相关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协助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献血宣传动员、表彰激励、志愿服务等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引导、组织有关群体积极参与献血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的推动、指导和规范。

  第十条  对积极参加、组织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组织动员与社会责任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献血的组织动员工作,推动团体献血与公益宣传,督促各相关单位履行献血组织动员职责,评估工作成效,并根据结果优化工作举措,保障公民临床用血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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