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三十四批)——仲裁司法审查专题(第二批)(2)
有观点提出,《民诉法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管辖协议”并未排除仲裁协议,我们认为该观点是不正确的。仲裁与诉讼系不同争议解决方式,二者在性质、功能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不同。虽然管辖协议和仲裁协议都属于争议解决约定,但前者主要解决法院之间的管辖权冲突,后者则涉及法院与仲裁机构之间的主管权划分。《民诉法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合同转让情形下债权人与债务之间的诉讼管辖协议对受让人的约束力问题。《仲裁法解释》第九条则规定了债权债务转让情形下仲裁协议对受让人的约束力问题,旨在保障仲裁协议的稳定性和可执行性,维护仲裁制度的独立性和有效性。由于上述司法解释在调整对象、适用范围方面不同,应当根据争议解决约定是诉讼管辖协议还是仲裁协议来确定具体应当适用的司法解释规定。</P>
咨询人: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曹 柯</P>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 王海峰</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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