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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行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汽车行业价格行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研究起草了《汽车行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 http://www.samr.gov.cn</A>),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价监竞争局,邮政编码:100088。信封上请注明“汽车行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南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12月22日。



附件:1.汽车行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

2.关于《汽车行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5年12月12日


附件1
汽车行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南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汽车行业价格行为,维护汽车市场价格秩序和公平竞争,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引导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加强价格合规建设,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汽车生产、新车销售活动时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指南。
第三条 汽车行业各经营主体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其价格行为要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
第四条 汽车行业各经营主体围绕国家战略,在发展经济、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作用,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促进汽车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汽车行业相关协会在政府部门指导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价格合规建设。

第二章 汽车生产企业价格行为
第六条 汽车生产企业建立以生产成本为基础、市场供求为导向的定价策略,对所属整车销售、金融服务等环节实行全链条价格行为管理,确保价格行为规范。
第七条 汽车整车生产企业返利政策要清晰明确,以合同等方式与经销商事先约定。
第八条 汽车整车生产企业要尊重汽车经销商自主定价权,在合作中遵循公平交易、平等协商的原则。
第九条 汽车整车生产企业之间以及汽车零配件生产企业之间,实施下列价格串通行为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一)固定或者变更汽车及零配件价格水平;
(二)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变动幅度;
(三)约定采用统一的价格计算标准;
(四)其他价格串通行为。
第十条 汽车生产企业除了依法降价处理积压商品外,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为目的实施下列价格行为,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一)整车、零部件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
(二)采用高规格、高等级充当低规格、低等级等手段变相降低价格,使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
(三)通过采取折扣、补贴等价格优惠手段,使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
(四)进行非对等物资串换,使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
(五)通过以物抵债,使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
(六)采取多发货少开票或不开票方法,使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
(七)通过多给数量等方式,变相降低价格,使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
(八)在招标投标中,采用压低标价等方式使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
(九)采用其它方式,使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
汽车生产企业生产成本包括制造成本和由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构成的期间费用。出厂价格指汽车生产企业销售给经销商、贸易商等企业的开票价格。
第十一条 在汽车供应链出现供需严重失衡问题时,汽车零配件生产企业成本未显著变化,无正当理由大幅度提高价格,扰乱市场正常秩序,存在较大法律风险。
第十二条 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相同的汽车产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经销商、贸易商,不得实行价格歧视。
第十三条 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应当规范“付费解锁”功能的收费行为。
(一)对于有免费期的功能,销售时应当告知免费期限、后续收费标准等内容,免费期自车辆交付消费者之日起计算,免费期结束前应再次提醒消费者;
(二)对于需收费的差异化增值功能,销售时应当明确告知,未明确告知的差异化增值功能不得收费。

第三章 汽车销售企业价格行为
第十四条 汽车销售企业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
(一)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标明车辆名称、销售价格、计价单位、型号、生产厂商及主要配置、标准参数等信息。有可选配件的,要标明可选配件的名称、价格、规格、产地等内容。不能现场交付车辆的,要在交易前明确告知交付时间;
(二)经营者可以选择采用标价签(含电子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商品实物或者模型展示、图片展示以及其他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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