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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行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3)
第二十三条 汽车行业内部价格合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制度:
(一)价格决策机制。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建立健全价格决策制度,明确价格决策的权限、程序和责任。对于重大价格调整、新产品定价等事项,通过集体决策等方式进行;
(二)销售合同管理机制。销售汽车、零部件及相关产品应以书面合同为依据,合同中应明确项目、标准、金额、付款方式及时间等内容。合同签订前,应向交易对象详细说明付款金额和方式,确保对方知情。合同签订后,妥善保管合同文件,确保行为有据可查;
(三)内部监督机制。强化对价格制定、调整、价格促销等行为的监督审查,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四)价格应急处置机制。建立价格应急处置预案,妥善处置价格纠纷,完善处置流程、责任分工、沟通机制等内容。开展网络舆情风险隐患常态化排查,及时进行风险提示,早发现、早研判、早处置;
(五)风险防控机制。根据行业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结合自身规模、商业模式等因素,突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定期对价格行为进行风险评估,识别潜在的合规风险,对可能引发舆情、集体投诉或者行业强烈反映的价格行为,提前预警并采取相应防控措施;
(六)价格合规培训机制。加强对相关岗位和人员的价格合规培训,强化价格自律意识。管理人员带头接受合规培训,其他员工接受有针对性的专题培训。
第二十四条 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市场推广、定价决策、销售执行等环节的责任主体与权限划分,规范价格形成与实施过程,防止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二十五条 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变化情况,及时对合规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对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指南中汽车生产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汽车整车生产及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汽车销售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代理商,汽车贸易商等。
第二十七条 行业协会可以参考本指南,制定本行业落实细化措施。
第二十八条 本指南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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