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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会同全国总工会、最高检联合发布 2025年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典型案例(4)

  2025年5月12日,市检察院根据社会保险法、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向高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督促案涉企业为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登记,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市人社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开展涉铅电池企业社会保险全覆盖专项行动,对全市涉铅电池企业参保情况进行“一对一”检查,除检察建议指明的问题外,另外发现涉铅电池的包装、运输等关联企业多名劳动者未参加社会保险。2025年7月11日,市人社局回复称,涉铅电池企业已为符合条件的劳动者补办了工伤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登记,并书面承诺后续企业用工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做到“应保尽保”。同年7月23日,市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跟进调查,现场走访企业,确认案涉企业劳动者权益已得到有效保障。

  【典型意义】

  工会常态化开展劳动法律监督,深入排查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影响职工队伍稳定的风险隐患,以“一函两书”为抓手,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协作联动,对于涉及企业、职工较多的同类侵权行为,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职能作用,规范企业劳动用工,实现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促行业治理,不断凝聚工会组织与检察机关协同推动职工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合力,有效预防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案例五

  浙江省桐庐县运用“一函两书”协作机制保障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险权益案

  【关键词】

  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检察建议“检察+工会”

  【基本案情】

  张某某于2019年3月入职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某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鞋业公司),从事冲压与剪边工作。2024年8月22日,其在工作中右手被机器卷入,致第2、3指受伤,并于桐庐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24年9月6日出院。2024年11月11日,桐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该事故伤害属于工伤。2025年2月12日,经杭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张某某构成十级伤残。因鞋业公司未予工伤赔偿,张某某向桐庐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25年5月19日以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申请。2025年5月20日,张某某向桐庐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县法院)提起诉讼。

  【协同协作履职情况】

  桐庐县总工会在与同级法院的工作交流中发现线索,依托工会与检察机关建立的线索移送机制,第一时间向桐庐县检察院(以下简称县检察院)移送线索;张某某同步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县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及时联系当事人及相关证人,调查核实案件初步证据材料。经综合考虑张某某系外来务工人员,文化水平有限、诉讼能力弱,县检察院于2025年6月26日作出支持起诉决定,并向法院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县法院收到支持起诉意见后,进一步联合检察机关、工会组织调解,但因双方对工伤保险待遇争议较大,调解未果。2025年9月1日,县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张某某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诉讼请求。

  针对涉案企业未为超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企业工会未切实参与工伤事故处理等问题,县检察院依托“一函两书”协作机制,会同县总工会双管齐下、联动履职,县总工会向涉案企业制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推动建立劳动用工巡查机制,举一反三对欠薪、超龄未参保等高发风险定期排查,对于不符合单独缴纳工伤保险条件的超龄劳动者统筹落实好意外险和雇主责任险;县检察院跟进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助推企业规范用工、强化工会职能,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以此案为契机,县总工会与县检察院等部门探索建立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重点聚焦该群体在工伤认定、保险缴纳等环节的权益受损困境,通过部门协同、共商共治,填补法律政策空白,形成权益保障闭环,实现了从个案维权到类案治理的方案蝶变。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超龄劳动者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认定问题,具有普遍性、典型性。工会向检察机关移送案件线索,检察机关认为申请人属于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群体予以支持起诉,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合力保障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类案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同时也对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具有警示意义。工会、检察机关和法院依托“工会+检察+法院”协作机制,在线索移送、调查核实、支持起诉、纠纷调解等环节实现高效联动、全程协同,通过“一函两书”实现从个案维权到类案治理、从司法裁判到社会预防的有机衔接。

  案例六

  山东省济南市司法建议与“一函两书”联合纠正克扣工资规章制度案

  【关键词】

  “法院+工会”劳动报酬司法建议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23日,刘某与某汽车公司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至2025年8月22日。2023年9月26日,刘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要求某汽车公司支付在职期间的劳动报酬未果,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刘某提起诉讼。某汽车公司认为,根据公司期票管理流程规定,按层级分别设定个人年度收入限额,对超出个人年度收入限额部分,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个人享受利率激励并按规定进行管理及兑付;存在因个人原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则扣除期票账户全部余额,退出期票管理,据此主张不应支付刘某劳动报酬。刘某在职期间期票账户内尚有111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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