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会同全国总工会、最高检联合发布 2025年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典型案例(5)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济南中院)终审认为,某汽车公司的期票管理流程中关于个人原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则扣除期票账户全部余额的规定,实质系免除用人单位履行发放工资法定义务的规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规定,应属无效,支持刘某要求某汽车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请求。
【协同协作履职情况】
济南中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某汽车公司系某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某集团公司相关企业多次因期票制度引发劳动争议,暴露出企业薪酬管理规章制度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问题。在全面分析近三年某集团公司相关企业涉案情况后,该院于2024年8月向某集团公司发送司法建议,同时抄送济南市总工会。市总工会亦向某集团公司发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济南中院与市总工会共同指出,企业的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期票兑付规则违反法律规定,并提出充分发挥工会作用、依法制定企业规章制度、废止期票兑付规则、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等意见建议。某集团公司认真研究落实,表示将进一步支持保障工会依法开展工作,规范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程序,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再执行期票管理制度,通过科学规范的激励机制激发全体劳动者干事创业激情,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
司法建议、《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发出后,某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废止了期票管理制度,未再新发相关纠纷。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与工会协作推进劳动争议前端治理的典型案例,展现了“司法建议+‘一函两书’”在保障劳动报酬支付、督促企业完善规章制度方面的积极作用。法院与工会协同履职,引导企业充分发挥工会作用,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支付劳动报酬,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司法建议+‘一函两书’”与企业整改落实形成工作闭环,有利于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制度优势,切实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等劳动权利。
案例七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法院+工会”联动化解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关键词】
“法院+工会”司法建议工伤保险待遇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徐某于2024年3月10日与某建筑公司订立《农民工劳动合同书》。后徐某在工作中摔伤,人社部门认定徐某遭受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在此期间,某建筑公司被吸收合并至某建设公司,未向徐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因某建设公司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徐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徐某于2025年6月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劳动合同、某建设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协同协作履职情况】
为纠正原用工单位被吸收合并后,承继主体“不理前账”问题,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县法院)利用工会入驻县综治中心这一契机,充分发挥工会网格化服务维护职工权益、综治中心基层治理核心职能等优势作用,将该案委托至综治中心。通过总工会、综治中心工作人员等与劳动者、企业深入沟通,释法明理,徐某与某建设公司当场订立调解协议,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县法院针对某建设公司存在的问题,发出司法建议,并抄送县总工会,要求企业普及法律知识,规范用工管理,健全用工制度。县总工会向该公司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该公司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一是组织各部门学习劳动法律法规,提高依法用工意识;二是完善电子化台账管理,保障用工记录可追溯;三是及时兑付徐某工伤保险待遇。
【典型意义】
本案是将“司法建议+‘一函两书’”融入综治中心工作,高效化解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典型范例。法院和工会合力督促企业妥善解决争议、纠正违法行为,防范发生后续纠纷。通过构建“法院+工会”融入综治中心的“多元共治”纠纷解决格局,使得劳动争议化解从过去的“单打独斗”变成了“集团作战”。“司法建议+‘一函两书’”不仅是预警风险的“雷达站”,也是降低诉讼成本的“解纷路”,更是优化长效机制的“管理图”。通过“司法建议+‘一函两书’”创新融入综治中心工作,切实为劳动者和企业提供低成本、高效率、有保障的纠纷解决途径,实现了矛盾纠纷的高效化解。
案例八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检察+工会”督促支付欠薪综合治理案
【关键词】
“检察+工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督促支付欠薪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2023年以来,王某某在承包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实施的维修项目和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实施的改造项目过程中,组织多名农民工施工。王某某在足额领取工程款后将款项挪作他用,拖欠徐某某、陈某某等43名农民工劳动报酬人民币195655元,经工人多次讨要仍拒不支付。2024年2月9日,广安市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向王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王某某足额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王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仍未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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