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垄断协议规定》修改解读(2)
对不符合市场份额标准和其他条件的纵向协议,是否具有违法性,需根据《反垄断法》一般原则和有关规定加以认定。具体而言:对于《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固定或者限定转售商品价格的纵向协议,如不符合,反垄断执法机构可推定其违法,除非经营者依据《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证明其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对于《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其他纵向协议,如不符合,是否具有违法性由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及《规定》第十六条加以个案分析认定。
六、对特定行业或者领域是否有特殊规定?</STRONG>
考虑到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行业特性,《规定》对特定行业、领域或者特定类型的协议,预留了专门规定的空间,并且明确特殊规定优先一般规定适用。目前,已有的特殊规定为《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根据需要,市场监管总局视情研究制定其他行业或者领域的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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