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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三十五批)——商事审判专题(2)

  二、票据时效可以发生中断。票据法未明确票据时效是否可以发生中断,可适用民法上的时效中断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发生法律规定的中断事由的(如发起追索、提起诉讼等),票据时效可以中断,自中断事由发生的次日重新起算;票据时效中断的效力只针对发生时效中断事由的当事人产生。比如,持票人只对背书人之一发起线上追索的,只对该背书人发生票据时效重新起算的效力,对其他未被追索的背书人则不发生。</P>

  三、票据时效中断后,仍应衔接适用票据时效。票据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先适用的规则,票据时效中断后,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应继续适用票据法的规定,而非普通诉讼时效,以保持时效制度适用的一致性和连贯性,促进票据的便捷交易与快速流通。具体而言,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票据权利发生中断的,继续适用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前手的追索权发生中断的,继续适用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前手的再追索权发生中断的,继续适用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P>

  四、对超过票据时效的救济。票据时效为短期时效,持票人与一般债权人相比更容易因时效届满而受到损失,为救济超过票据诉讼时效的持票人,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了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需要注意的是,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并非票据权利,在票据法对该权利行使期间未作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适用民法上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时起算。</P>

  咨询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陈艳萍</P>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张小洁</P>

  问题4:已投保车损险的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能否以机动车未经维修拒绝理赔?</P>

  答疑意见:保险合同是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在保险合同有明确有效约定的情况下,应当依据约定处理。当前,我国保险公司普遍采用的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该示范条款第十八条规定:“机动车损失赔款按以下方法计算:(一)全部损失。赔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绝对免赔额。(二)部分损失。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绝对免赔额。…”</P>

  依据上述规定,在车辆发生全损(包括推定全损)的情形下,车辆是否维修不影响赔偿数额的确定,保险人不得以车辆未经维修拒赔;在车辆发生部分损失的情况下,“实际修复费用”是合同约定的计算赔款的因素,一般应经维修后予以赔付;虽未经维修,双方对以公估、鉴定等方式确定的车辆损失,均无异议的,保险人不得以未经维修拒赔。如未经维修且通过公估、鉴定等方式无法确定车辆损失或双方对公估、鉴定等方式确定的损失存在合理争议的,为防止借保险赔付获利、保险欺诈,以及未经维修车辆可能造成的交通事故风险,保险人以车辆未经维修拒赔,人民法院应予支持。</P>

  如保险合同对此无约定或无明确约定,依据车损险赔付应遵循“实际损失填补”的原则,亦应以上述规则处理。</P>

  咨询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 徐 钊</P>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刘崇理</P>

  问题5:破产受理前立案的诉讼案件,债务人企业应承担的诉讼费如何定性?</P>

  答疑意见:我们认为,破产受理前所立案件产生的诉讼费用属于普通债权,不应纳入破产费用支付。理由如下:</P>

  首先,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旨在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所必须的程序上的费用。其要件通常包括:时间上必须是在破产程序期间所发生,用途上必须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目的上在于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破产费用包括:(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其中“破产案件的诉讼费”是指破产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原则上应发生在破产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期间,通常包括破产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送达费、法院登记申报债权的费用、人民法院召集债权人会议的费用、证据保全费用、财产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勘验费用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务人财产支付的其他诉讼上的费用。</P>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中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诉讼费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已经产生,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时,确定诉讼费金额及负担主体。破产受理前已经立案的诉讼案件,虽因破产受理时诉讼未决,导致诉讼费金额和负担主体在破产受理后才确定,但并不改变诉讼费用在破产受理前已经产生的事实。同时,鉴于该类需由债务人企业承担的诉讼费,一般系个别债权人向破产企业追讨形成的诉讼,或者债务人对外诉讼但败诉的情形,亦不属于为全体债权人利益的支出,故不应纳入破产费用范畴。</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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