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三十五批)——商事审判专题(3)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费用的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清偿。”虽然实践中对“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存在不同理解,但结合前述分析,只要诉讼案件在受理破产申请前立案,无论是在受理破产申请前已确定但债务人尚未支付的诉讼费,还是直到破产程序进行中该案件审结并判令债务人承担诉讼费,均应当按照破产债权处理,而不宜纳入破产费用。这一认定亦符合企业破产法对破产费用严格限定的立法精神和原则,有助于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P>
咨询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刘元德</P>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郁 琳</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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