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相关负责人就《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答记者问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了规章第121号令《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下称《办法》),将自2026年4月15日起正式施行。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有关负责人就《办法》修订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请问《办法》的修订背景是什么?</STRONG>
答:《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自2020年1月1日施行以来,在实现机构改革“五线合一”、提升投诉举报处理质效、维护消费者权益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随着形势发展变化,有必要进行全面修订。
一是落实上位法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投诉举报处理程序作出了一系列新规定。《办法》需全面落实上位法规定,并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细化,确保法规体系衔接统一。
二是回应实践需求。原规章施行5年来,市场监管面临新形势新要求。例如,电子商务领域投诉总量大、增速快,平台责任落实不到位,需进一步完善管辖权;随着国内超大规模市场扩容,投诉举报数量攀升,需优化处理流程、提升处理效能,并推进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源头减量。
三是保护各方权益。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近年来,一些人滥用投诉举报制度滋扰经营主体,损害营商环境和市场秩序,挤占普通消费者维权渠道,有必要更好统筹消费者依法维权和经营者依法经营,促进消费市场健康规范发展。
2.您能为我们介绍一下《办法》的修订过程吗?</STRONG>
答: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影响面广、关注度高,市场监管总局在《办法》修订中坚持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监管为民”理念;坚持依法立法,在上位法框架内细化,与其他规章做好衔接;坚持开门立法,多次征求各方意见,注重回应社会公众关切、满足基层急需急用。
具体而言,2025年以来,我们组织召开部分省市座谈会、专家研讨会、立法调研会等,赴地方专题调研,多次听取专家、消费者组织、经营者、基层干部等各方意见;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书面征求意见;8月6日至9月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综合研究吸收各方意见后,2025年12月22日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办法》,于近日公布。
3.针对投诉的管辖规定,《办法》有哪些优化调整?</STRONG>
答:管辖权是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是提出和处理投诉的第一步,关系资源配置和责任落实。现行的投诉管辖规定与民事诉讼规则基本保持一致,且已运行多年。本次修订未大幅调整,而是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予以回应,主要是进一步完善了平台内经营者(网店、直播间)的投诉管辖权。
原规章第十二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处理。近年来,电子商务领域消费投诉多发高发,已占据所有投诉的一半以上,是消费维权的重点难点。据了解,部分网店身份信息不真实、平台身份核验和协助解决争议不到位、平台和网店所在地存在管辖争议、“实际经营地”也难以确定,导致纠纷难追溯、责任难落实,亟待完善。对此,《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在平台公示的地址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未在平台依法公示地址或者通过平台公示的地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以“公示的地址”代替“实际经营地”,有助于统一标准、定分止争,为消费者维权和市场监管部门确定管辖提供更加明确清晰的指引;如未公示或者公示地址不实,则由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平台履行法定义务。具体而言,如果平台无法向消费者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需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民事责任;未履行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核验、登记及定期更新义务的,还需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行政责任。
4.《办法》对提交投诉材料有新规定,请问是如何考量的?</STRONG>
答:投诉材料是投诉处理的载体,需要兼顾便民服务和行政效能。处理投诉需组织双方调解,明确双方真实身份、消费关系、争议事实是必要前提,以确保投诉处理有的放矢、有据可查。因此,2024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投诉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和明确的事实依据。《办法》第十条和第十六条作了相应的修改和细化。
《办法》第十条作了四处修改:一是增加规定投诉人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二是将“真实身份信息”细化为“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等信息,强调上述信息必须是真实的,不能虚构、冒用等。三是将投诉人提供“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修改为“相应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依据”,落实投诉人的初步举证责任,便于快速厘清事实,提升后续调解效率。四是增设第三款,明确市场监管部门为核验投诉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可以要求投诉人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办法》第十六条据此作了配套修改,增加规定提供虚假投诉材料、冒用他人名义或者拒不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核验真实身份信息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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