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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答记者问(2)

  三是关于医保基金与药企直接结算的会计处理。近年来,国家医保局积极推动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的直接结算工作,破解医药企业回款难的问题。实务中,对于该类业务是确认暂付款还是支出,尚没有统一的规定。《补充规定》要求直接结算业务通过“暂付款”科目进行处理,待保费结算后再确认支出。该处理方式可以如实反映资金垫付情况及医保基金对参保人群的保障情况,为加强垫付资金监管及医保费用结算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问:如何做好《补充规定》的贯彻实施?

  答:对经办机构而言,一是要及时调整和更新会计核算系统,确保会计核算模块设置满足《补充规定》的要求。二是要严格按照《补充规定》要求开展账务调整,尤其是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要准确梳理业务数据,按照规定的步骤做好保费收入的新旧衔接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充规定》的宣传和培训,帮助医保经办机构会计人员和相关人员深刻理解、熟悉掌握《补充规定》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及时收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实施中的问题并反馈财政部会计司。

  财政部会计司将会同国家医保局加强指导,及时了解和解决《补充规定》实施中的问题,推进《补充规定》全面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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