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2)
【监督处理】
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通过座谈、问询等方式向企业及县综合执法局了解有关情况。经调查了解,由于县综合执法局认为公园内地块被承包后不再属于公共场所,应由承包者自行负责管理,所以未作出处理。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组织法律顾问共同研究后,认为:即使公园部分区域已被租赁,但公园本身依然属于公共场所,县综合执法局作为城市管理领域执法主体,应当对未在指定区域经营、占用公园等公共空间的流动商贩进行管理。据此,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制发监督意见书,要求县综合执法局及时纠正自身行为,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企业反映问题。按照监督要求,县综合执法局积极组织调解,促成流动商贩向企业缴纳场地租金、主动接受企业安排与管理,对不接受调解且拒不整改的个别商贩依法监管;对违规安装电表和私拉电线等行为,联合供电部门依法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典型意义】
随着城市公共空间利用形式的多样化和市场化程度不断提升,公园等公共区域承包经营现象逐渐增多,相关公共空间管理与执法履职情况深刻影响着企业经营权益与公众安全。本案中,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以“12345”热线联动机制为纽带,快速响应企业诉求,针对县综合执法局对“承包区域公共属性”认知偏差导致的执法缺位问题,明确管理权责,推动执法不作为问题得到及时纠正。既为企业挽回经营损失、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又消除了公共场所安全隐患,实现了企业权益、公共秩序与安全保障的多重效益统一。
案例四
湖南某区监督区城管局超越职权执法案
【关键词】
相对集中处罚权 超越职权 自行撤销 执法衔接机制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某燃气公司向湖南某市某区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反映,区城管局于2025年3月,对该公司下达停业整改通知书并要求相关部门取缔公司合法经营手续,存在滥用职权、干扰企业正常经营的问题。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对企业反映的情况,依法开展监督。
【监督处理】
经区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调查核实,根据改革要求,2024年7月以后,当地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权统一由市级城管部门集中行使,故区城管局于2025年3月责令该公司停业的行为属于越权执法。据此,区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制发监督意见书,督促区城管局限期整改。区城管局按照监督要求立即整改,自行撤销了超越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并主动与市城管局进行工作衔接,建立发现违法行为后移送市级查处的机制。
【典型意义】
随着跨层级、跨领域执法不断深入,对于执法权的划分与调整,需要进一步明确行政权责边界、杜绝越权执法,这是保障企业合法经营权益、维护行政执法秩序的关键。本案中,区城管局因对机构改革后行政处罚权划分认知不清,违背职权法定原则,作出越权执法行为,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削弱行政执法公信力。区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及时纠正区城管局的越权行为,从个案整改推动执法部门强化“职权法定” 意识,保障企业合法经营不受违法行政干扰,有效防范因权限划分不清导致的越权执法问题,有助于构建层级分明、权责一致的行政执法体系。
案例五
山东某市监督协调多部门联动
规范企业网站使用地图案
【关键词】
规范地图使用 多部门执法 衔接协作 行政指导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山东某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接到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报告,有群众反映该县市场监管部门对某公司网站广告中使用不规范地图的违法行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涉嫌监管不严,且各区县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存在不一致。对此问题,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依法开展监督。
【监督处理】
由于案件涉及多部门监管职责,而且关联各区县间执法一致性,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组织市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对案件进行分析研判。经研判认定,被举报公司在网站广告中使用不规范地图的时间短、地图不规范程度轻,违法行为轻微,并且在执法人员告知后立即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县市场监管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同时,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全面评查全市近两年相同案由的行政处罚案卷,推动1起同类案件调解解决,减轻企业负担14万元。为加强源头治理,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组织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立足自身职责,健全执法衔接协作机制,统一规范执法裁量,加强对企业使用地图行为的行政指导和技术服务。两部门联合开展监测,排查企业网站页面相关内容,指导企业规范使用地图,有效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典型意义】
对于跨领域的执法监管进行统筹协调,是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职能之一。本案中,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针对群众反映问题,以层级监督撬动跨部门协同,打破多部门职责交叉领域的“监管壁垒”,确保全市范围内监管尺度的统一。同时,在个案监督基础上,推动建立跨部门执法衔接协作机制,统一裁量标准与处置流程。并且进一步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联合监测与行政指导,既从源头上提升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和能力,也减少了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实现监管与服务并重,有效推动行政执法行为和企业经营行为的双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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