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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3)

  案例六

  重庆市区两级监督协调危化品监管

  联合执法与行刑衔接案

  【关键词】

  危化品监管 挂牌督办 联合执法 行刑衔接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某媒体反映重庆某区有不法商户在未取得相关手续、未配备必要安全设施的情况下,违规销售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没有受到有效查处。重庆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对线索挂牌督办,并根据属地原则,将线索转至该区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依法开展监督。

  【监督处理】

  区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经了解发现,由于该问题涉及多个部门监管职责,且违法行为涉嫌犯罪,部门间沟通衔接存在困难。针对此情况,区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组成专项工作小组,协调应急、经信、公安等部门以及属地镇街成立联合执法组,对相关商户开展行政检查,依法查处涉案危化品。市区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对执法检查全过程进行监督指导,对于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在证据采信、衔接程序等关键环节,协调指导执法部门向公安机关依法移送案件。根据移送内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对经营者向某等4人实施刑事拘留。

  【典型意义】

  在执法实践中,危化品监管等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公共利益的执法行为,因涉及部门多、专业性强,可能出现难以形成执法合力、行刑衔接不畅等问题。本案中,对于媒体反映的问题线索,市区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发挥层级监督与统筹协调职能,及时组织联合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消除风险隐患。同时,在行刑衔接的关键环节提供指导,确保执法部门依法、精准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实现行政监管与刑事侦查的无缝衔接,强化了各部门对行刑衔接制度的理解与执行,为后续同类案件的高效处置提供了操作指引,有效避免“监管真空”“以罚代刑”等现象。

  案例七

  江西某县监督县城市管理局

  违规变相设置准入许可案

  【关键词】

  共享电单车 变相设置准入许可 统一大市场 公平竞争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江西某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发现,县城市管理局在共享单车市场管理中,涉嫌滥用行政权力设置市场壁垒以及违规收费等问题,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依法开展监督。

  【监督过程】

  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对县城市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引入共享电单车的通告进行审查发现,通告中明确对经营共享电单车实行“备案登记准入制”,并限定了经营期限和投放数量,属于“通过备案登记变相设定行政许可”,违反《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等相关规定,破坏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影响统一大市场建设。县城市管理局还额外向共享单车企业收取相关管理费用,增加企业经营成本。据此,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制发监督意见书,督促县城市管理局立即取消准入限制,并要求其全面清退违规收费。县城市管理局按照监督要求,废除了原通告中“备案登记准入制”及相关限制性条款,并向9家企业全额退还了违规收取费用41.4万元。同时,推动制度重构,建立公平竞争机制,推行企业自主申报、动态考核等管理模式,规范运营秩序,杜绝“红头文件”干预市场现象。相关企业对县城市管理局的整改结果及优化后的管理模式表示认可与满意。

  【典型意义】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关键在于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本案中,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聚焦共享单车这一民生领域新兴业态,监督纠治地方政府部门利用行政权力设置市场壁垒、违规收费等损害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行为,并推动管理制度重构,优化行业监管措施,为当地营造规范高效、平等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向社会释放了坚决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的强烈信号。

  案例八

  福建某市联动监督县市场监管局

  法律适用错误案

  【关键词】

  食品安全 广告宣传 法律适用错误 联动监督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福建某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收到群众反映,某县级市市场监管局在一起同时涉及食品安全和广告领域的行政处罚案件中,避重就轻,未对网络平台经营主体的核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作出不当行政处罚决定。对此问题,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依法开展监督。

  【监督处理】

  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通过“闽执法”平台案卷信息,对案件基本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后,认为案件存在法律适用问题。由于案件具有典型的行业特点,专业性较强,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对案件办理情况及相关证据材料进一步调查核实。经过对案件案情进行分析、复盘,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与市市场监管局一致认为:该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法律适用不准确,对于普通食品宣传治疗功效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适用广告宣传及专利权有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定性错误;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当事人提供的广告费用票据未调查核实即予以采信,影响违法情形认定;存在对涉案其他食品安全行为未全面核查处置等问题。在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的指导推动下,2025年5月,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规定》第18条有关规定,向该县级市市场监管局发出《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决定书》,要求其启动纠错程序,同时深入分析问题产生原因,结合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要求,举一反三对辖区内同类案件全面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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