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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有效遏制网络犯罪源头、整治网络犯罪生态,提升人民群众网络安全感和满意度,经充分调研论证,公安部起草了《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 登录公安部网站(www.mps.gov.cn),进入首页“调查征集”查看文稿。

  2. 通过邮件将意见发送至:wajfzc@sina.com。

  3.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邮编100741.并在信封上注明“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3月2日。

  附件:1. 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稿)

  2. 关于起草《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公安部
  2026年1月31日
<P>  附件1
<P align=center>  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稿)
<P>  第一章 总 则
<P>  第一条 为了预防、遏制和治理网络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网络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P>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网络犯罪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P>  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户提供服务的境外组织、个人实施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P>  第三条 网络犯罪防治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与安全,按照打防结合、防范为先、源头治理、协同联动的原则,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防治,建立网络犯罪综合防治体系。
<P>  网络犯罪防治工作应当保障网络服务正常运营,维护电信、金融、互联网等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
<P>  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牵头负责网络犯罪防治工作。国家网信部门、新闻出版部门,国务院电信、金融、市场监管和外交、教育、商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犯罪防治工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与国务院公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网络犯罪防治工作。
<P>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网络犯罪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犯罪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P>  第五条 电信、金融、互联网等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建立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安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依法履行与其服务类型、经营规模、能力相符的网络犯罪防治义务。
<P>  第六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向公安机关等部门举报涉及网络犯罪的线索。
<P>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相关线索,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对举报网络犯罪或者在网络犯罪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P>  电信、金融、互联网等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便捷的渠道,接受个人、组织有关网络犯罪的投诉、举报,并及时依法依规处理。
<P>  第七条 公安机关依托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机制,加强网络犯罪防治信息收集、分析和通报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网络犯罪防治监测预警信息。
<P>  公安机关应当促进有关部门之间网络犯罪信息共享,加强与电信、金融、互联网等服务提供者网络犯罪形势等信息共享。
<P>  第八条 国家鼓励、扶持人工智能等网络犯罪防治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强化对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应用的安全管理。
<P>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开展网络新技术新应用监测分析、网络犯罪态势及产业链条分析、网络犯罪风险动态评估,制定网络犯罪防治行为规范,加强网络犯罪防治行业自律、信用惩戒等工作。
<P>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犯罪防治宣传教育,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犯罪防治宣传教育工作。
<P>  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将网络犯罪防治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和互联网平台应当积极开展网络犯罪防治宣传,普及网络犯罪防治知识。
<P>  电信、金融、互联网等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针对性的网络犯罪防治宣传,针对异常网络行为对相关用户推送网络犯罪提示信息。
<P>  第二章 网络基础资源管理
<P>  第十一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开立移动电话卡、物联网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扰乱实名制管理:
<P>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虚假身份信息等开立移动电话卡、物联网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的;
<P>  (二)收购、租用、出售、出租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或者未办理过户手续收购、租用、出售、出租移动电话卡、物联网卡,或者明知被用于违法犯罪而出借移动电话卡、物联网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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