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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2)

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汇总编制,财政部审核后,由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向国务院报告。待条件成熟时,由国务院适时向全国人大报告。

五、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和调整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执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程序执行,并定期向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报告。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批复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程序执行,并定期向本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应当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调整方案。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调整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调整方案,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收入预算调整方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税务机关提出。
六、社会保险基金决算

年度终了,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有关规定编制年度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统筹地区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上一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本省(区、市)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后,报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汇总编制,财政部审核后,由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向国务院报告。

七、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组织实施

各地区要根据本意见并结合本地实际,编制2010年度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同时,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调整和决算等工作。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推进预算工作组织实施。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及调整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的情况,应及时报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抓紧制定有关配套制度和办法,加强指导,积极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

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一项重大制度建设,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制度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认真执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各项制度和办法,积极配合,确保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在基金预算编制过程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流和沟通,逐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信息公开制度。

国务院

二○一○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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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手册(试行) / 财政部(2010-3-11)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09-5-25)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1-6-29)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 /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7-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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