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公平交易规则(2)
第二十二条 新版图书出版一年(以版权页出版时间为准)内,进入零售市场时,须按图书标定的价格销售,不得打折销售。其中重印图书以首次出版日期为起算日期,再版图书以再版出版日期为起算日期。
第二十三条 在下列特殊情况下,经销商可进行优惠促销,但优惠价格不得低于版权页定价的85%:
(一)机关团体采用竞标方式采购时;
(二)网上书店或会员制销售时;
(三)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图书交易博览、订货、展销活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备案的地方性或专业性图书订货、展销活动;
(四)国家法定节假日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重大活动期间。
第七章 结算
第二十四条 供货商与经销商应遵守合同约定按期结算货款。结算周期一般不超过收货后180天、开具增值税发票后不超过90天。结算时,双方不得随意改变合同约定折扣。
第二十五条 结算时,供货商须提供合法发票和加盖公章的结算清单。否则经销商可以拒付货款。
第八章 监督
第二十六条 对于自觉严格遵守本规则的供货商和经销商,协会将在业内进行宣传,推荐其参加各项评优评奖活动,优先参与利用协会搭建的各种平台,突出的企业给予奖励。
对于违反本规则的供货商和经销商,视情节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消除影响;
(二)要求赔偿因其违规行为给相关企业和消费者造成的损失;
(三)在出版发行行业内通报批评;
(四)向社会媒体曝光,并记入诚信档案;
(五)对违规情节严重者,提交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取消其评优、评奖和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必要时建议供货商和经销商减少或中止与其业务往来。
(六)对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供货商和经销商,建议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给予暂缓通过年检或不予年检等处罚。
第二十七条 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中国书刊发行业协会和中国新华书店协会联合成立《图书公平交易规则》咨询核查机构,其职责如下:
(一)接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指导,监督规则的实施;
(二)建立图书供货商和经销商诚信档案,准确、及时、全面地记载和反映供货商、经销商的信用状况,引导供货商、经销商加强自律,合法经营;
(三)负责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受理,并对投诉和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和调解;
(四)定期向社会公布违规企业名单及其不诚信行为;
(五)关注市场,不断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探索新的自律机制,为政府行政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供货商指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图书出版单位、图书总发行企业、图书批发企业;经销商指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图书总发行企业、图书批发企业、图书批零兼营企业、图书进出口企业、图书零售企业、读者俱乐部、网上书店等。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中国书刊发行业协会、中国新华书店协会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对全国从事图书交易活动的供货商、经销商具有自律约束力,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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