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意见(4)
(八)具有相应规模的新品种、新技术展示示范区,具备长期经常开展农业技术培训与推广服务的设施和人员条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带动农民就业增收作用明显。
(九)示范区具有较完善的标准化生产和质量控制体系,生产过程符合良好农业规范,主要农产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或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
(十)示范区农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废弃物综合利用程度较高,符合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要求,各项生态环境指标均达到国家标准。
(十一)示范区建设主体清晰,管理部门明确,内部制度健全。已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机制、高效的经营管理机制和健全的社会化服务机制,运行顺畅有力、经营状况良好。
(十二)当地政府支持,农民群众欢迎,发展环境良好。
第十一条 各地按照“创建单位申请,当地政府同意,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初审,农业部批准”的程序组织申报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
(一)农业部下发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申报通知;
(二)符合条件的示范区根据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由所在县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送至省(区、市)农业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创办的示范区可直接向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申报;
(三)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正式上报农业部。农口部门分设的省(区、市),须经省级农口部门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创建工作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后联合上报。黑龙江省、广东省农垦总局可直接上报。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或直属垦区的正式上报文件;
(二)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申报书,主要包括示范区的基本情况、运行现状、申报理由、审核意见等;
(三)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示范区成立的批复及相关材料、示范区建设规划或建设方案、产品认证等,养殖业示范区还应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合格证书等。
第十三条 农业部按照以下程序认定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
(一)农业部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管理办公室将各地上报的示范区申报材料送部内有关司局,有关司局对各地申报的示范区材料予以审核,提出推荐意见;
(二)对有关司局同意推荐的示范区,由农业部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管理办公室组织现代农业示范区专家委员会专家,依据有关条件进行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三)经现代农业示范区专家委员会评估通过的示范区,由农业部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管理办公室进行评审;
(四)通过评审的示范区,提交农业部常务会议审定,并在中国农业信息网、中国农业建设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五)公示通过的示范区,由农业部批准授予“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称号。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示范区,农业部在有关项目和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地方各级农业部门应予以重点支持。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五条 农业部和省(区、市)农业主管部门对示范区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实行“目标考核、动态管理、能进能退”的考核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 农业部对示范区的建设与运行实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采取书面考核与现场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具体程序为:
(一)各示范区应于每年11月底向省(区、市)农业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总结;
(二)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对各示范区上报的年度总结材料进行审核。每年末将本省(区、市)示范区运行发展总体情况、审核意见及各示范区年度工作总结报送农业部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管理办公室;
(三)农业部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管理办公室在审核各省上报材料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对示范区进行考评,确定年度考评结果,并定期发布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年度发展报告。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设施装备水平提升、科技示范推广能力发挥、产业发展与带动、经营管理和组织化水平、农民教育培训以及示范区效益等方面。
具体考核指标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农业部对年度考核情况予以通报。对考核不合格的示范区,撤销“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称号。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经考核程序,直接撤销“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称号。
(一)擅自改变示范区土地用途性质,侵占基本农田,违反国家土地利用政策的;
(二)侵占农民权益,损害农民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示范区主导产业非农化严重,已基本丧失农业生产功能的;
(四)发生重大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 有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条 对被撤销“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称号的示范区,农业部不再受理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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