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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2)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期限为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具体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开票时间为准。
抄送:财政部、商务部、科技部、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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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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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7-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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