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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4)

本办法施行前已发放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不满1年的,可沿用到2011年5月1日止。本办法施行前未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各类场所,应当在2011年5月1日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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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8-30)
·农业部关于印发《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农业部(2006-8-28)
·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通知 / 农业部(2010-3-5)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通知 / 农业部(2012-4-5)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通知 / 农业部办公厅(2013-3-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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