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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
(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的;
(四)违反规定以佣金、回扣等形式变相降低审计服务收费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下限的;
(五)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或自立名目等方式乱收费的;
(六)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七)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向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发生收费纠纷,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受委托人要求,赴境外或港澳台地区提供服务的收费,通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方式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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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财政部关于科学引导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发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财政部(2010-7-5)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09-10-3)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6-11-3)
·关于发布《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的通知 /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11-7-22)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方案 /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11-7-16)
·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新领域业务拓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1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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