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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3)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受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农产品流通渠道多元化等因素影响,境外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入侵种类显著增加、频率明显加快,境内植物疫情扩散蔓延加剧,危害农业生产安全和生态安全的风险显著加大。植物检疫工作是控制疫情传入和扩散的关键性措施,及早发现、报告境外新传入或境内新发现的潜在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准确及时掌握局部发生的疫情动态,并适时向社会公布、通告,对做好植物检疫工作意义重大。

鉴于目前《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在疫情报告和发布方面规定比较原则,地方农业行政部门和植物检疫机构在程序和认识上不太一致,影响了疫情的及时报告和发布。2008年发生的柑桔大实蝇虫害问题及其引发的不良社会影响,除公众认识不足等客观原因外,个别地方农业部门疫情报告和发布不及时也是重要因素之一。通过制定和实施《办法》,严格规范农业植物疫情的报告制度,明确各级农业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促进农业植物疫情的及时处置,有利于更好地发挥植物保护工作对农业生产的保驾护航作用。

二、《办法》的起草过程

2008年起,我司会同全国农技中心组织进行调查研究,并在此基础上,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2009年2月以来,在部政法司的参与和指导下,我司先后通过会议、发文等形式5次在全国农业植物检疫系统征求意见,并在中国农业信息网、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征求公众意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办法》进行了研究和修改完善。为使《办法》更加全面,我司还专门征求了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林业局的意见,对质检总局、林业局所提的大部分意见均予以采纳。其中,林业局建议“涉及林业植物疫情的由农业部和林业局共同发布”,考虑到《办法》旨在规范农业部门内部的农业植物疫情发布与管理,不涉及林业方面的疫情发布,经与国家林业局协商,维持《办法》目前的表述。

三、《办法》规定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四章十八条,主要规定了下列内容:

一是规定了农业植物疫情报告的范围。《办法》涉及的农业植物疫情基本沿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的解释,即指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充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境外新传入或境内新发现的潜在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情况。

二是细化了农业植物疫情报告的形式和程序。《办法》规定农业植物疫情报告分快报、月报和年报三种形式。疫情由地方各级植物检疫机构负责上报,并同时报告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当各地上报的有害生物疫情对农业生产及其生态环境构成重大威胁时,农业部依据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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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农业部关于印发重大植物疫情阻截带建设方案的通知 / 农业部(2007-8-13)
·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 / 农业部(201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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