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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业做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实施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10〕6号


各保险公司:
  2008年8月以来,财政部和我会先后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以下简称《2号解释》)和《关于保险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9〕1号)。2009年12月22日,财政部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9〕15号)。为确保上述文件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财政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要求,对签发的保单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具体测试方法、标准和控制程序请遵照《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实施指引》(见附件)执行。保险公司应于2010年5月15日前,按照《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实施指引》的要求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制度和程序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二、关于准备金计量控制程序
  各公司应建立准备金计量工作流程和内控体系,确保准备金计量真实、公允,有效防范准备金计量的随意性,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准备金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准备金计量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总责,管理层、职能部门和经办岗位分级授权,权责分明,分工合作,相互制约。
  (一)准备金计量涉及的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当经公司总精算师(精算责任人)和财务负责人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包括但不限于:
  1、准备金的计量方法、计量单元及其确定原则;
  2、预期未来现金流入和流出金额的组成内容和计量方法;
  3、重要计量假设,特别是寿险业务折现率假设;
  4、边际的计量方法和计入当期损益的原则和模式;
  5、以上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
  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向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提交不同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对公司战略、财务报表的影响分析报告,供研究决策。
  (二)总精算师(精算责任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当保持专业判断的独立性。如果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确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违反会计准则有关规定的,总精算师(精算责任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总经理提出纠正建议;董事会、总经理没有采取措施纠正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有权拒绝在相关文件上签字;若总精算师(精算责任人)和财务负责人未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将追究总精算师(精算责任人)和财务负责人的责任。
  (三)准备金计量承办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准备金计量假设、模型、具体方法及其变更,建立准备金计量报告的会签制度。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准备金计量承办部门的工作,并及时提供所需的数据和资料。
  (四)保险公司应于2010年5月15日之前将准备金计量工作流程和内控制度报中国保监会备案。本通知发布之后新开业的保险公司,应在开业申请材料中向保监会报送准备金计量工作流程和内控制度,作为财务制度的一部分。
  (五)注册会计师在对保险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时,应重点关注准备金计量的内控程序是否符合保监会相关规定,是否得到一贯遵循和有效执行。
  三、关于准备金计量的折现率假设
  对于未来保险利益不受对应资产组合投资收益影响的保险合同,用于计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折现率,应当根据与负债现金流出期限和风险相当的市场利率确定。该市场利率可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750个工作日国债收益率曲线的移动平均为基准(中国债券信息网“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基准收益率曲线”,www.chinabond.com.cn),加合理的溢价确定。溢价幅度暂不得高于150个基点。
  四、关于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风险边际
  财产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数据测算并确定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风险边际,但测算风险边际的方法限定为资本成本法和75%分位数法,风险边际与未来现金流现值的无偏估计的比例不得超出2.5%-15.0%的区间,同时测算风险边际的方法和假设应在报表附注中详细披露。不具备数据基础进行测算的财产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风险边际应采用行业比例,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风险边际按照未来现金流现值的无偏估计的3.0%确定,未决赔款准备金的风险边际按照未来现金流现值无偏估计的2.5%确定。
  五、关于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
  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财务报告准备金计量原则均适用于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未通过测试的分红产品的经营情况也应当在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的各张财务报表中反映。例如,某分红保险产品未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其保费和赔付支出不能确认为分红保险利润表中的保费收入和赔付支出,但其相关的经营费用、宣告红利等仍应在分红保险利润表中列示。
  未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分红保险产品的基本信息应在专题财务报告“分红保险业务基本情况”部分披露,其对应的负债,在分红保险资产负债状况表的“保户储金及投资款”项目中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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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的通知 / 财政部(201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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