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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业做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实施工作的通知 (2)
  六、关于非保险合同保单负债的计量
  非保险合同保单的负债应根据产品性质,适用相应的会计准则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其中,属于金融工具的,应按照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具体如下:
  1、未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保单的负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负债初始确认金额。在确定实际利率时,应考虑保险风险的现金流,除非这部分现金流对整个合同现金流的影响不重大。
  2、投资连结保险分拆后的独立账户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3、万能保险分拆后的投资账户负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负债初始确认金额。
  4、非预定收益型非寿险投资型产品的保户投资金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5、预定收益型非寿险投资型产品的保户投资金负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负债初始确认金额。
  七、关于寿险公司有关报告的衔接过渡
  为了保持寿险公司有关监管报告的前后衔接和监管信息的平稳过渡,寿险公司除按照新会计政策编报2009年年度及以后各期偿付能力报告和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之外,还需要同时按照实施《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之前的会计政策和精算规定向保监会报送2009年和2010年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备考报告),2009年年度、2010年各季度和2010年年度偿付能力报告(备考报告)。
  八、关于报告报送时间
  各公司2009年年度财务报告、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及其备考报告、年度偿付能力报告及其备考报告、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可以延迟至2010年5月15日前报送。
  2010年第1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于2010年4月15日前报送。2010年第2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的期初数应根据审计后的2009年年度偿付能力报告做相应调整。
  九、关于保险业务监管费
  2008年12月,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121号),其中已将保险业务监管费计缴基础从以前的“自留保费收入”修改为“自留保费”。自留保费是指,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收取的全部保费减去分保给再保险人后的金额,不是财务报表中的自留保费收入,其计算口径不因会计核算口径的变化而变化。
  十、关于实施要求
  (一)统一思想,形成合力。执行《2号解释》是保险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利于促进保险业结构调整和行业“又好又快”地科学发展。各公司一定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政治意识,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形成合力,积极推进保险业贯彻落实《2号解释》的各项工作。
  (二)高度重视,加强学习。《2号解释》的施行将对保险公司的会计、审计、内部控制、公司治理及发展战略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各公司务必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方式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公司员工对《2号解释》进行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2号解释》的内涵和精神实质。《2号解释》实施后,绝大多数保险公司的净资产和利润将有所增加,但这只是由于财务报告所采用的准备金计量口径由审慎的法定责任准备金计提标准向公允的责任准备金计提标准转变的结果,这种影响是一次性的,并不代表公司的财务风险减弱或经营管理水平的改善。对此,公司管理层一定要有正确的认识,保持清醒的头脑,不断加强内部经营管理,加大结构调整力度。
  (三)精心组织,依法合规。保险业执行《2号解释》的各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公司应成立以公司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的《2号解释》实施工作小组,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确保《2号解释》顺利实施。同时,严格禁止各公司在执行《2号解释》的过程中,利用会计政策变更之机,滥用会计准则赋予的会计判断,操纵公司利润。中国保监会将对保险公司实施新会计政策后的2009年年报组织检查,对违法违规的公司和高管人员将进行严肃处理。
  十一、如有《2号解释》实施方面的建议或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与我会财务会计部财务监管处联系。

  联系人:黄洋、郭菁
  电 话:010-66286125 66286182

  附件: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实施指引
http://www.circ.gov.cn/Portals/0/attachments/zhengwugongzuo/bjf2010-6.DOC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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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的通知 / 财政部(201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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