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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
  第十一条 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52号、国税发〔1994〕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明电〔1993〕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8〕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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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2010-4-7)
·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2010-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财政部(2008-12-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国务院(2008-11-10)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2008-12-31)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9-1-19)
·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2008-12-30)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3-6-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4-11-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201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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