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手册(试行)(5)
工伤保险待遇支出=工伤医疗费支出+工亡待遇支出+伤残待遇支出
其中:工伤医疗费支出=工伤基本医疗费支出+工伤康复费用支出+辅助器具费用支出
①工伤基本医疗费支出=上年工伤医疗待遇人数×(1+三年平均增长率)×上年人均支出×(1+三年平均增长率)
②工伤康复医疗费支出=上年工伤康复待遇人数×(1+三年平均增长率)×上年人均支出×(1+三年平均增长率)
③辅助器具费用支出=上年辅助器具待遇人数×(1+三年平均增长率)×上年人均支出×(1+三年平均增长率)
工亡待遇支出=供养亲属抚恤金支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支出+丧葬补助金
①供养亲属抚恤金支出=上年领取人数×(1+三年平均增长率) ×上年人均支出×(1+三年平均增长率)
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支出=上年领取人数×(1+三年平均增长率) ×上年人均支出×(1+三年平均增长率)
③丧葬补助金=上年领取人数×(1+三年平均增长率) ×上年人均支出×(1+三年平均增长率)
伤残待遇支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支出+伤残津贴支出
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上年领取人数×(1+三年平均增长率) ×上年人均支出×(1+三年平均增长率)
②生活护理费支出=上年领取人数×(1+三年平均增长率) ×上年人均支出×(1+三年平均增长率)
③伤残津贴支出=上年领取人数×(1+三年平均增长率) ×上年月人均支出× (1+三年平均增长率)
(2)“劳动能力鉴定费支出”根据工伤调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因素及上年实际发生数分析填列。
劳动能力鉴定费支出=上年劳动能力鉴定人数×(1+三年平均增长率)×鉴定费支付标准
(3)“其他支出”根据预算年度实际需要,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性的支出数填列,或按预算年度上年末数填列。
(4)“补助下级支出”按预算年度上年末数填列。
(5)“上解上级支出”按预算年度上年末数填列。
(五)生育保险
1、生育保险基金收入预算
(1)“生育保险费收入”根据参保人数、缴费人数、缴费工资总额、缴费比例及生育保险扩面征缴任务等因素分析填列。
生育保险费收入=平均缴费人数×人均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征缴率
①平均缴费人数=(上年末缴费人数+预算年度末计划缴费人数)/2。
②人均缴费基数=上年人均缴费基数×(1+三年平均增长率或按每年同比增长率的权重确定)
③缴费比例和征缴率。按预算年度计划数计算。
(2)“利息收入”根据预算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等取得的利息收入分析、计算填列。利息收入等于统筹地区2009年末累计结余与存款利息之积。活期存款状态的结余基金,以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储蓄利率计算;定期存款状态的结余基金,以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储蓄利率或双方协定利率计算。结余基金的存款状态以2009年12月31日反映的状态为准。
(3)“财政补贴收入”按预算年度上年末数并剔除不可比因素后加上本级财政当年新增财政补助分析填列。
(4)“其他收入”按预算年度上年末数填列。
2、生育保险基金支出预算
(1)“生育保险金支出”根据生育医疗费支出、生育津贴支出、计划生育支出等因素分析填列。
生育保险金支出=生育医疗费支出+生育津贴支出+计划生育支出
其中:生育医疗费支出=平均缴费人数×平均生育率×人均生育医疗费用支出;
平均生育率——上年参加生育保险平均生育率;
人均生育医疗费支出=上年人均生育医疗费支出×(1+三年平均增长率)
生育津贴支出=享受津贴人次×人均津贴支出
计划生育支出=计划生育人次×人均计划生育支出
人均津贴支出=上年人均津贴支出×(1+前三年平均增长率或按每年同比增长率的权重确定)
计划生育支出=上年人均津贴支出×(1+前三年平均增长率或按每年同比增长率的权重确定)
(2)“其他支出”按预算年度上年末数填列。
附件:主要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皖政[1997]63号)
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省政府令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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