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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的决定(5)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园区、保税港区及其他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监管场所,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保税物流中心(A、B型)、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及其他保税监管场所。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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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 海关总署(2010-3-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及出口加工区功能拓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2009-3-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 / 海关总署(2008-3-31)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的通知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2007-10-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外汇管理局(2007-8-15)
·关于启用保税核注清单的公告 / 海关总署(2018-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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