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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奖励条例》等文件的公告

中信协 [2010]22号


关于发布《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奖励条例》等文件的公告

[中信协公告第01号]

  为推动我国地理信息产业的科技进步,促进我国地理信息产业的繁荣发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国家测绘局批准,我国自2010年开始设立“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今年开展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评选工作。


  为开展好“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的评选工作,现将《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实施细则》等文件予以发布。希望地理信息产业界有关单位和个人按文件要求积极推荐和申报,社会各界予以关注和支持监督。


  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评选审办公室设在中国地理信息系统协会秘书处。


  联系人:王媛媛 陈骏 罗静


  联系电话:010- 68719945 010—68719945


  传真:010-68719121


  电子邮箱:cagis@163.com

                         中国地理信息系统协会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附:《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实施细则》

  《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奖励条例》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实施细则

中国地理信息系统协会
(2010年4月15日发布)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评审标准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四章 推荐
第五章 评审
第六章 异议与处理
第七章 授奖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的奖励工作,保证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和《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简称奖励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地理信息产业的自主创新,使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加快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促进我国地理信息产业的市场化、国际化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授予在中国地理信息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工程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项目、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是授予公民或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 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简称奖励委)负责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负责奖项的评审工作。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奖励办)负责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评审标准
第八条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主要奖励在我国地理信息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工程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项目、单位和个人。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的候选人。
第九条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获奖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有所创新;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作出贡献;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作出贡献;
(四)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有所创新。
第十条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获奖单位应是在项目研制、开发、生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并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一条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单项奖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每个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5人,单位不超过10个;每个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2人,单位不超过8个;每个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8人,单位不超过5个。
第十二条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按项目类型主要分为:
(一) 基础研究:在地理信息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有科学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带动学科或相关学科领域的进步,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贡献的项目;
(二)技术开发:在地理信息相关科学技术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作出产品、工艺、软件、系统等科学发明,带动该领域技术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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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加强地理信息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 / 国家测绘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20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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