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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奖励条例》等文件的公告(2)
(三)工程应用:在地理信息成果研究、开发、推广、应用等方面作出贡献,促进技术发展或行业结构优化,创造了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完成并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
(四) 标准、管理:在地理信息企业管理、标准、档案等科学技术工作和社会公益性事业中,有所发明和创新,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项目;
(五)在地理信息产业领域其他成果的完成中作出显著贡献的项目。
第十三条 涉及到已解密或者不保密的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项目及其完成人申报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查,并经省、军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可以参评。
第十四条 本细则第十二条所称“科学发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
(二)具有科学价值;
(三)国内外公认。
第十五条 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一款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是指:该项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十六条 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二款所称“具有科学价值”是指:
(一)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
(二)在学术上处于国内先进水平;
(三)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意义,或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积极影响。
第十七条 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三款所称“国内外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作为学术专著出版,其主要科学结论已为同行所引用或应用。
第十八条 基础研究类项目授奖等级评定标准:
(一)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学术上为国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或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为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评为二等奖。
(三)在科学上取得明显进展,学术上为国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认可和引用,带动了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积极影响的,可评为三等奖。
第十九条 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所称的科学发明,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
(三)创造了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二十条 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二款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特点和进步,主要性能、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三款所称“创造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较成熟,并经实施应用,取得了积极效果。
第二十三条 技术开发类项目授奖等级评定标准:
(一)属国内外首创,或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推动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有较大意义,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或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二等奖。
(三)属国内外首创,或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促进作用,并产生了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四条 工程应用类获奖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或应用高新技术对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产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实施应用,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成果具有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对提高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创新能力和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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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加强地理信息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 / 国家测绘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20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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