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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3)

(十二)完善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制度。各地要建立健全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制度,确保商品住房项目单体工程质量、节能环保性能、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符合交付使用的基本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可借鉴上海、山东等地经验,通过地方立法,完善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制度。各地要加强商品住房竣工验收管理,积极推行商品住房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北方地区要加强商品住房分户热计量装置安装的验收管理。

(十三)落实预售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按各自职责承担相应责任。预售商品住房存在质量问题的,购房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责任后,有权向造成质量问题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追责。

(十四)强化预售商品住房质量保证机制。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时提交的预售方案,应当明确企业破产、解散等清算情况发生后的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由质量责任承担主体提供担保函。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应的赔偿能力。各地要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建立商品住房质量保证制度作为企业资质管理的重要内容。各地要鼓励推行预售商品住房质量保证金制度,研究建立专业化维修制度。
四、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机制

(十五)全面开展预售商品住房项目清理。各地近期要对所有在建的商品住房项目进行一次清理和整治。对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逐一排查,准确掌握已预售的商品住房数量、正在预售的商品住房数量和尚未开盘的商品住房数量等情况,并将清理情况向社会公开;对尚未开盘的商品住房项目,要责成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公开销售。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要将清理结果于今年6月底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十六)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各地要通过房地产信息网络公开、设立举报投诉电话、现场巡查等措施,加强房地产市场行为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退房率高、价格异常以及消费者投诉集中的项目,要重点核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记入房地产信用档案,并可暂停商品住房网上签约;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从严查处,直至取消其开发企业资质,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土地、税收、金融、工商等相关部门,限制其参加土地购置、金融信贷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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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务院(2011-1-2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0-1-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2008-12-20)
·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 / 建设部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2006-7-11)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土资源部(2010-3-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3-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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