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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2)
(二)不再具备技术上必要性的。
对重新审查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卫生部可以公告撤销已批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或者修订其使用范围和用量。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卫生部2002年3月28日发布的《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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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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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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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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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2009-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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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质检总局关于规范食品添加剂标准管理的公告(2011年第6号) / 卫生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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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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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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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整顿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的通知 / 卫生部(201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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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 卫生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监察部等(2009-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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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近期工作重点及要求》的通知 / 卫生部(20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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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营养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规定 / 卫生部(200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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