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装备工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3)
第三十四条 标准复审后,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复审报告(内容包括:复审简况,复审程序,处理意见,复审结论等),填写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标准汇总表(见附表13、14、15),并将标准复审材料经部委托机构汇总后上报装备司。报送材料包括:
(一)报送函;
(二)标准复审报告;
(三)标准复审项目汇总表;
(四)标准复审意见表。
第三十五条 装备司对复审材料审查、协调、汇总后上报。
第三十六条 标准复审结论通过公示、协调一致后,经部领导批准,以部公告形式发布。
第七章 标准修改
第三十七条 当标准的技术内容不够完善,在对标准的技术内容作少量修改或补充后,仍能符合当前科学技术水平、适应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的,可对标准内容进行修改。
第三十八条 由起草单位提出标准的修改内容,并填写《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见附表16)。由相应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审查,并填写审查纪要(内容包括:修改原因和依据,审查结论等),按标准报批程序办理。报送材料包括:
(一)报送函;
(二)审查纪要;
(三)标准修改通知单。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装备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单 位 名 单
1、行业标准技术支撑机构
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
2、部委托机构
机械行业: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中国制药装备行业协会(负责制药装备领域)
汽车行业: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航空行业: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
船舶行业: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标准化研究中心(负责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
附件2:
附 表 目 录
附表1 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
附表2 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
附表3 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
附表4 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附表5 行业标准审查会审查结论
附表6 参加审查的代表名单
附表7 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附表8 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
附表9 行业标准申报单
附表10 报批行业标准项目汇总表
附表11 强制性标准通报表
附表12 行业标准复审意见表
附表13 行业标准复审继续有效标准汇总表
附表14 行业标准复审修订标准汇总表
附表15 行业标准复审废止标准汇总表
附表16 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格式)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3907/n11368223/n13166541.files/n1316689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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