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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6)

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四)其他

1.行政复议文书送达回证;

2.行政复议意见书;

3.行政复议建议书;

4.其他。

第五十四条案卷装订、归档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案卷装订整齐;

(二)案卷目录用钢笔或者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

(三)案卷材料不得涂改;

(四)卷内材料每页下方应当居中标注页码。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具有行政职能的机构。

第五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办公用房以及交通、通讯、摄像、录音等设备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保障。

第五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使用行政复议专用章。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活动中,行政复议专用章和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未规定事项,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11月23日发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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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2007-5-29)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3-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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