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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4)
第五十一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
第五十三条本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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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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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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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 / 中国气象局(2006-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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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发布《科学技术部863计划保密规定》的通知 / 科学技术部(20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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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201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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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4-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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