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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4)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第三十七条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赔偿费用预算与支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四十条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的,适用本法。
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该国国家赔偿的权利不予保护或者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第四十二条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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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4-29)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 / 国务院(2011-1-17)
·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 /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0-11-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2011-3-17)
·民航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办法 / 国家民航总局(2006-1-1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1-4-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最高人民法院(20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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