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施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2)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部属各高校应将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工作机构及其联系方式于2010年7月31日前报送教育部办公厅。依据《办法》制定的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要及时报教育部备案。其他高校要将本校的信息公开实施细则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及时总结学习贯彻《办法》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信息公开工作中反映的问题和有关工作建议,请及时报送教育部。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此通知转发至本地区各高校。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