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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4)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所规定的实施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的品种的划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在本规定施行前公布的有关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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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1-4-20)
·卫生部质检总局关于规范食品添加剂标准管理的公告(2011年第6号) / 卫生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1-2-28)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 / 卫生部(2010-3-30)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2-28)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整顿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的通知 / 卫生部(2010-12-15)
·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 卫生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监察部等(2009-9-18)
·关于印发《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近期工作重点及要求》的通知 / 卫生部(2009-3-6)
·运动营养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规定 / 卫生部(200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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