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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3)
  第三十四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擅自增(减)注册资本、变更股东、调整股权结构的,由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0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0年4月1日颁布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保监发〔2000〕49号)以及2001年6月19日发布的《关于规范中资保险公司吸收外资参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1〕1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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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2-28)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务院(2006-6-15)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统计制度》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10-8)
·关于贯彻实施《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3-5)
·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8-23)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4-9)
·关于自保公司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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