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2)
第十五条 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第五章 奖 励
第十六条 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通过颁发获奖证书、奖杯及奖金,并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的方式授予。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的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十七条 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是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基础。协会对于获得本奖一等奖的奖项,将推荐给国家测绘局及有关主管部门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对于获本奖一等奖以外的奖项,将推荐给获奖者所在单位的上级部门,建议予以表彰并作为业绩记入单位及个人档案。
第十八条 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的经费来源,主要依靠社会力量特别是国内外从事导航定位的企事业单位的赞助,以及本协会的自筹资金。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协会奖励委撤销奖励并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条 推荐、申报单位提供虚假数据及材料,或协助他人骗取本奖的,由奖励委暂停或取消其推荐、申报资格。
第二十一条 参与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参与评审的资格和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若出现与国家法规政策现行规定不符的,以国家有关法规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中国全球定位系统技术应用协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 13日公布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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