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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实施细则(4)
第四十六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候选人、候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四十七条 奖励办应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奖励委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申报单位。
第四十八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将异议材料直接提交评审委员会或其委员;委员收到异议材料的,应当及时转交奖励办,不得转发其他委员。

第九章 授奖工作

第四十九条 奖励委根据评审会议结果,以及奖励办报告的异议处理情况,提出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授奖项目、等级和获奖单位及获奖人,上报国家测绘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条 奖励委在当年召开的中国全球定位系统技术应用协会全体理事会议或全国年会期间,对获得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的人员颁发获奖证书,并发布《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奖励公报》。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的推荐、申报、评审、授奖等的工作费用和活动经费,由奖励办专项管理和使用,接受奖励委及经费资助者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经中国全球定位系统技术应用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五次常务理事会审定通过,自公告之日起施行。实施中遇有需修改的问题,须经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由协会奖励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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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管理办法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4-21)
·关于发布《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和《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实施细则》的公告 / 中国全球定位系统技术应用协会(2010-5-18)
·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 中国全球定位系统技术应用协会(2010-5-18)
·科技部关于印发导航与位置服务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 科学技术部(2012-8-2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星导航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3-9-26)
·交通运输部、质检总局关于提升交通运输行业卫星导航产品及服务质量的意见 / 交通运输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5-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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