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部门要将此次治理规范工作情况,包括取消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涉及的收费金额和制定的政策措施等情况,连同《社团收费治理规范情况汇总表》(附表二),于9月1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
联系人及电话: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吴晓宁 010-68501095
财政部综合司 陈智刚 010-68551833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 许昀 010-58123076
附表:一、全国性和跨省区社团涉企收费情况登记表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603/001e3741a2cc0d717a0901.xls
二、社团收费治理规范情况汇总表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603/001e3741a2cc0d717a0d02.xls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民 政 部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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