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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废止)(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要在6月底前将本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向税务总局上报。

  附件:土地增值税清算计划统计表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n9725205.files/n9725204.doc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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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6-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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