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13)
第一百六十条营、旅(团)的行政会议
营、旅(团)行政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营、旅(团)首长主持。参加会议人员,由单位首长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第二节请示报告
第一百六十一条请示
对本单位无权决定或者无力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请示通常采取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逐级进行。请示应当一事一报,条理清楚,表述准确。
上级对下级的请示应当及时答复。
第一百六十二条报告
下级应当主动向上级报告情况。
连向营、营向旅(团),应当逐日报告一日工作情况。发生事故、案件和遇到特殊情况立即报告。执行重要任务时,及时报告任务进展和完成情况。
报告通常逐级进行,必要时也可以越级报告。
第三节内务设置
第一百六十三条内务设置应当利于战备,方便工作、学习、生活,因地制宜,整齐划一,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
第一百六十四条连队宿舍内床铺、蚊帐、大衣、鞋、腰带和其他物品的放置,集中居住的部队由团以上单位统一;分散居住的分队以营或者连为单位统一(连队宿舍物品放置方法见附录八)。
连队军官使用的卧具应当与士兵一致。
第一百六十五条连队的兵器室、器材室、储藏室、给养库、会议室、学习室、文化活动室、荣誉室等室(库),物品放置应当整齐有序,室内只准张贴(悬挂)团以上单位规定的图、文、像、表。
轻武器及其附品、备件和弹药通常放在兵器室内;战备和训练器材通常放在器材室内;个人携行的被服和日常生活用品放在宿舍内,运行和后留的物品放在储藏室内;战备给养物资放在给养库内。
各类武器装备和物资应当严格登记手续,按照“三分四定”(“三分”是区分携行、运行、后留,“四定”是定人、定物、定车、定位)的要求,分类摆放整齐。
第一百六十六条机关办公室的办公桌椅、文件柜、书柜(架)、计算机、电话等设施设备的摆放,以及图表的张贴(悬挂),应当整齐有序。团以上单位应当统一本级机关的办公室设置。
第一百六十七条院校学员队的内务设置,参照本条令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执行。学员队宿舍的书桌、书架、台灯的摆放应当统一整齐,不得摆放玩具、饰物等物品。
第一百六十八条舰(船)艇人员住舱的内务设置,应当符合舱室结构特点,物品放置定点、牢固、有序,不得影响设备的正常操作和运行;不得擅自增加、拆除、移动舱内的空调、电灯、电扇、冰箱、电暖气等设备,严禁在舱壁钻孔、钉钉子、悬挂饰物。
第四节登记统计
第一百六十九条连队应当每日及时、准确地按照《连队要事日记》(式样见附录九)规定的内容进行登记统计。
第一百七十条《连队要事日记》的主要内容是:实力,当日训练、教育或者执行其他任务情况,到课率,人员、装备变动,公差勤务,临时来队亲属,病号以及处理情况,派班情况,查铺查哨,武器装备、军容风纪、内务卫生检查,请假销假,违纪、事故案件,上级通知、指示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等。
《航泊日志》的内容设置由海军确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连队要事日记》由连值班员于当日就寝前填写完毕。
连首长应当逐日检查《连队要事日记》填写情况并签字。
第一百七十二条连队其他登记统计的内容,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规定。
第五节请假销假
第一百七十三条军人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归队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外出。军人在执勤和操课(工作)时间内,无特殊事由不得请假。
第一百七十四条请假1日以内(不远离驻地,不在外住宿)的,士兵由连首长批准,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
严格按照比例控制请假外出人数。休息日和节假日连队外出人员占现有人数的比例:担负战备值班任务的部队和边防、海防部队一般不超过5%;内地驻防部队一般不超过10%;执行其他任务的部(分)队、舰艇部(分)队和担负日常战备值班任务的航空兵部(分)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执行办法,由师以上首长根据部队任务和所处环境规定。
士兵请假外出时,由连值班员负责登记,检查着装和仪容,交代注意事项,发给外出证(式样见附录十);归队后,必须向连值班员销假,并交回外出证。连值班员应当将外出人员的归队情况,报告连首长。
士兵在休息日和节假日外出时,通常2人以上同行,并指定负责人。
家住部队驻地的未婚军官,因特殊事由利用休息日或者节假日请假回家的,必须于当日晚饭前归队。其他时间因故请假回家,累计时间从年度正常假期中相应扣除。
第一百七十五条请假1日以上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符合探亲假(休假)条件的军官和士兵,应当根据部队任务、人员在位率和工作情况,分批给予安排;部队副团职以上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正营职以下军官由旅(团)的首长批准;机关、院校的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士兵由营的首长批准并报旅(团)备案;
(二)军官或者士兵按照规定已经探亲或者休假的,一般不再准假;因特殊事由需要请假时,正营职以下军官和士兵由旅(团)的首长批准,副团职以上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并报上级首长备案,院校学员由院校首长批准,其假期不得超过10日(不含途中往返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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