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16)
(三)严禁在具备有线通信条件的场所使用移动电话办理公务;
(四)严禁使用公网移动电话谈论、
传递和存储涉密信息;
(五)严禁在办公场所使用移动电话联接国际互联网或者使用具有实时视频通话功能的移动电话;
(六)严禁将公网移动电话联接涉密计算机;
(七)严禁在公务活动中使用移动电话录音、摄影、摄像和开通定位服务功能;
(八)严禁在非加密状态下使用军用移动电话谈论、传输涉密信息;
(九)严禁将军用移动电话带到国
(境)外或者提供给无关人员使用;
(十)严禁使用外国公司、外资企业、国(境)外人员赠送的移动电话。
第二百零五条军队单位和人员使用国际互联网,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涉密计算机联接国际互联网;
(二)严禁涉密计算机安装、使用无线上网卡;
(三)严禁涉密计算机开通红外、蓝牙等无线联接、传递功能;
(四)严禁将使用无线上网卡的私人计算机带入涉密场所;
(五)严禁在联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上使用涉密或者曾经涉密的移动存储载体;
(六)严禁在联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存储、处理或者传递涉密信息;
(七)严禁在联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存储显示军人身份的资料;
(八)严禁在国际互联网上发布、传
播涉密信息;
(九)严禁计算机在军队涉密网和国际互联网之间交叉联接;
(十)严禁存储载体在涉密计算机
和联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
第二百零六条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军队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守军事设施秘密。
第二百零七条部队应当根据工作情况,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严肃处理。
第十一章值班
第一节值班制度
第二百零八条军队必须建立严格的值班制度,保持常备不懈和指挥不间断,维护内部秩序和保障安全。
(一)营和团以上部队、院校建立首长值班制度;
(二)团以上部队的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通常分别建立机关值班制度;师以下部队司令部值班可以与作战值班合一;
(三)营、连建立值班和值日制度;
(四)车场、炮场、机械场、停机坪、机房、库房、厨房等,建立专业值班和值日制度;
(五)舰(船)艇建立值日和值更制度;
(六)部队建立值班分队制度。
第二百零九条值班分队由团以上部队或者单独驻防的营根据上级指示指定;值班兵力、兵器的数量根据需要确定。值班分队受值班首长领导。值班分队必须熟悉战备方案,保持规定的战备状态;进行训练或者其他活动不得远离驻地,保证一声令下,立即行动。
第二节值班人员基本职责
第二百一十条值班首长
值班首长由本级首长轮流担任,受上级值班首长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掌握敌情动向和本部(分)队的战备状态;
(二)督促检查指挥、通信系统,使其处于规定的状态,保证不间断指挥;
(三)组织指挥所属部(分)队抗击敌人的突然袭击和应对其他意外情况;
(四)维护部(分)队的生活秩序,监督日常军事勤务活动;
(五)接受上级的命令、指示和下级的请示、报告,并及时妥善处理;
(六)检查本级和下级值班人员以及值班部(分)队履行职责的情况;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百一十一条机关值班员
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的机关值班员,由各机关直接首长指定的人员轮流担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值班首长所在位置和所属部(分)队的位置以及活动情况;
(二)了解敌情和环境情况,及时准确地接收上级发出的警报,检查、督促部(分)队按照规定行动;
(三)接受上级的命令、指示和下级的请示、报告,并及时报告值班首长;
(四)及时将首长的命令、指示,传达给部队和有关人员,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五)督促检查部队遵守安全规定,将部队一日活动情况,综合报告值班首长和上级值班员,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六)接待因公来队人员。
作战值班的组织和职责,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司令部条例》的规定执行;师以下部队司令部值班与作战值班合一时,值班员同时履行机关值班员基本职责和作战值班员职责。
师以上机关业务部门值班的组织和职责,按照有关条例规定执行;无条例规定的,由总部、军区、军兵种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营值班员
营值班员由连长轮流担任,受营首长领导,负责全营人员集合时的整队、清点人数和报告,并根据营首长的指示处理有关事项。
第二百一十三条连值班员
连值班员由排长轮流担任,受连首长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全连活动情况以及周围环境情况;
(二)督促全连人员保持规定的战斗准备;
总共33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上一页 下一页